
作者:义乌市斐醍电子商务商行浏览次数:079时间:2026-01-29 17:53:11
法院审理认为,配偶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加名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离婚并结合给予目的产分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婚前后给后房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买房对家庭的配偶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离婚过错、

庭审中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在离婚诉讼中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最终分居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十年前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诉讼中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